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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政治制度

A) 政府

政府的形成

《宪法》赋予了大公自由组建政府的权利,即创建各部委以及各部委的下属部门,并任命各部门的官员。各部委的下属部门种类繁多,数目庞大,大大超出了在各部门工作的政府官员的总数,因此,同一位大臣往往身兼数职。

实际上,大公选择的往往是仲裁人员或组建人员(即被指定为着手组建政府的人员),此人通常会在竞选中获胜,当选为首相。首相向大公提交政府组成成员的名单,被提名的成员一般是众议院(卢森堡议会)中各政治团体的领袖。不是议员却被任命为政府官员的情况几乎没有。大公任命政府官员,并见证其宣誓就任。新上任的政府要向众议院提交政治纲领,这表示该党赢得了赞成票,即赢得了公众的信任。这样一来,政府就可以依赖在议会中获得了多数选票的政党。

根据《宪法》规定,大公有权解聘任何政府官员,但实际上,在更多的情况下,是某位大臣或全体政府官员向大公递交辞呈。

内阁会议

政府有义务在内阁会议上商讨各类事务,商讨后把建议提交给大公做最终裁决。内阁授权每位政府官员对其所在部门所管辖的事务做出决断。首相有权向内阁递交各类会对大公国政府产生影响的事务。

内阁会议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做各种决定。一旦出现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首相有权投决定票。

如遇紧急情况,只要有两位在场的政府官员意见一致即可做出决断。但是,他们必须在下一次的内阁会议上汇报所作的决断。

大臣的责任

大臣的责任与大公的责任是互补的。如果大公要采取某项行动,必须先与一位对此次行动负全责的政府官员对签。

从一般意义上说,《宪法》规定了大臣的责任。这种责任通常体现在,与大臣的职责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行动中。可能是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也可能是政治责任。

大臣要对发起的行动负责,不论是单人发起的行动还是集体发起的行动。如果内阁要实施某项措施,则所有参与采纳该措施的政府官员都有责任。但是,在内阁会议记录中投反对票的大臣没有责任。

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每个大臣作为独立的个体,在面对众议院时,要对其行为负政治责任。大臣的政治责任可能受到某些制裁的影响,这些制裁包括:当众议院对该大臣不再表示信任(即弹劾该官员)时,官员有终止职权的义务。按照惯例,当众议院对某位大臣表示否决时,该大臣立即辞职。

大公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下口头或书面命令免除大臣的责任。实际上,如果大公通过坚决维护其“不可侵犯性”而承担这些责任,那么大臣的责任将变得子虚乌有、形同虚设。

根据《宪法》的规定,只有众议院有权控诉大臣。对大臣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采取的某些行动做出的控诉,将在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上进行审理。为避免大臣的刑事责任沦为纸上谈兵,《宪法》赋予大公赦免权,规定:被宣告有罪的大臣只有在众议院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可以被赦免。

 

B)政治制度

1839年4月19日《伦敦条约》的签署使卢森堡大公国成为一个独立的君主制国家。国家通过君主立宪制的形式实现议会民主制。王位由拿骚家族世袭。卢森堡与比利时、法国和德国接壤,处于西欧的中心位置。

一) 三权分立

和其他议会民主制国家一样,卢森堡因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有诸多联系而使权力的分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三权”中只有司法权是完全独立的。

1)立法权

立法权由议会(众议院)、政府和国务院联合行使,这三个机构相对独立,各司其职。议会由60名议员组成,任期五年,通过一人一票选举制和比例代表投票制选举产生。议会的首要职能是对政府提交的议案进行投票,并督导行政机关。议员同时享有议会提案权——这一权利通过递交议案得以实现。负责预算控制与落实的议会委员会(由来自反对党的议员担任主席)、审计院和纪检署都是协助议会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部门。

政府在立法事务中享有提案权,称为“政府提案权”。政府可以递交议案,议案经国务院审核后,送至议会等待投票。在正常情况下,政府会赢得多数选票。议会投票结束后,大公行使赞成权和颁布权。履行立法程序的最终结果是颁布立法纲要(称为“意见书”)中的法律原本:至此,法律文本获得了合法地位。

国务院由二十一名官员组成。国务院官员经政府、议会或国务院提名后,由大公正式任免。卢森堡实行一院制,国务院行使二次立法议会的权利。国务院要对所有立法事项发表意见,意即对提交至议会等待议员投票的所有议案发表意见。提出的意见必须经过全面审查,确保草案与《宪法》、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定相一致。国务院的职能特点是“以理服人”,而不是“强制实施”,因此其本质是咨询建议性的。国务院的主要任务包括:对依照程序提交的所有议案及其修正案发表意见;对送交至国务院的大公条例草案进行审核;决定是否需要举行二次宪法性投票,即在议会针对某一法律首次投票三个月后举行二次投票。因此,国务院仅在投票结果未决的情况下,不得放弃二次投票权。

2) 行政权

大公是国家元首,其不可侵犯的地位指的是:大公不得被控告或迫害。大公享有完全的政治豁免权;其政治责任由大臣承担。事实上,大公在行使宪法权力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均须与一位将对该措施负全责的政府官员对签。此外,大公签署的任何立法文书必须交付内阁做预审。《宪法》正式赋予大公自由组建政府的权利,包括:任命国家大臣和部长;设立各部委及其相关部门并为其授权。一般说来,部门的数量多于政府办公人员的数量,因此,大臣们往往身兼数职。实际上,大公根据选举结果选出首相,然后再由当选的首相提名政府官员。接受大公任命的政府要向议会提交政治纲领等待表决。这样一来,新任政府就会获得议会的多数赞成票。根据《宪法》规定,大公有权解聘政府官员,但实际上,是由首相向大公提交某位大臣或全体政府官员的辞呈并由大公批准。

3) 司法系统

按照《宪法》规定,法院和法庭负责行使司法权,且在行使各自的职能时相对独立。卢森堡实行“宪法法院”制,并有司法命令和行政命令两类司法权。宪法法院享有最高的司法级别。

a)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由九名成员组成,在卢森堡地位很高,我们从名称就可以看出宪法法院是规约法律的合宪性的,但是核准条约性法律除外。一旦有政党质疑某一法律在司法方面或行政方面的合宪性,那么如果澄清其合宪性问题对解决某些争端来说至关重要,则这一案件必须交付宪法法院审理。必须说明的是,公众无权直接向宪法法院申诉。宪法法院专门受理具体的宪法案件,并对收到的案件进行初步裁决。

b) 司法命令

· 各类法院

A.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构成了第一级司法机关。卢森堡、阿尔泽特河畔埃施和迪基希现有三类调解法院,这些法庭受理较小的民商案件。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未超过10000欧,则法庭有权受理;对于金额未超过750欧的案件,法庭仍然受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赋予调解法院特别司法权以审理所涉金额不明的案件。所涉金额不明的案件指的是与租赁协议或工资扣除令有关的案件或类似案件。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调解法院行使警事法院的职能,并对一般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做出裁决,可判处不高于250欧的罚款。对于法律明文规定为“违法”的行为,调解法院将休庭并把案件移交给警事法院审理。

B. 区域法院

国家分为卢森堡和迪基希两个辖区,每个辖区都有区域法院。区域法院受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其他辖区审理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案件。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地区法院行使矫正署的职能并根据处罚规定或特别法律对违法行为判处八天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或判处251欧以上的罚款。矫正署也有权对法律定义为犯罪的行为、违反处罚规定或其他法案的行为判处无期徒刑、定期监禁拘留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后,少年和监护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负责审理有关少年儿童保护的案件。区域法院在收到调解法院上诉的超过750欧的纠纷案件后,也可以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C.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设立在卢森堡市,由以下机构组成:

 上诉法院,由一个机构组成,共五位法官

 控诉法院,由九个机构组成,共指定了三十五位上诉法庭法官

最高法院召开大会,主要对管辖冲突和违法行为做出裁决。大会也受理议会控告政府官员的案件。

上诉法院有权对控诉法院、地区法院及调解法院做出的判决进行管制。向上诉法庭提出的申诉不包括第三种上诉途径,但是只能针对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违反程序原则的行为以及逾越了法令规定的程序或必须受到惩戒的程序提出上诉。

控诉法院有权对地区法院的初审判决进行管制。

· 公诉检察机关

公诉机关的官员由国家检察院领导,并在法院和法庭上代表国家。他们在司法大臣的授权下行使职能。公诉机关官员的首要任务是调查犯罪、违法和违纪行为,执行法律并保证判决的实施。司法警官通过记录犯罪活动、追踪罪犯和获取证据等行动协助公诉人执行公务。

c) 行政命令

按照《宪法》的规定,行政命令用于审理和判决行政纠纷及财政纠纷。行政法庭对有关失职、滥用职权、误用职权、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侵犯私人权益行为的上诉作初审判决。原则上说,对于宣布无效的申请,行政法庭予以受理;对于重审的申请,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予以受理。行政法院是上诉机关,具有最高行政权,主要审理针对其他行政决策所做的控诉以及政府与审计法院之间的仲裁纠纷案件。

二) 立法程序

有两类立法动议权比较突出:

l 条例草案。某一法律的初稿由相关部委拟定后 ,经内阁批准,送至给国务院审理,再提交给议会。

l 私人条例草案。草案由一位或多位议员提出,送至议会议长会议决定是否可以提交给委员会。提案原文要提交给国务院审理,并送至政府以征求政府的意见。

一旦国务院发表意见后,议案将被送至相关议会委员会审核,并上报给议会。议会全体会议上的讨论分两个阶段:整体讨论和分章节讨论。各代表均可以提出修正案。

卢森堡实行一院制,因此,一旦议会对草案进行投票,则必须在三个月后对草案全文进行二次投票。然而,如果国务院认为可以放弃二次投票,那么只投票表决一次就可以了。如果国务院没有同意放弃二次投票,议会则必须在三个月后举行二次投票进行表决。

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经过大公首肯,获得皇家认可并写进意见书(立法大纲)才能生效。

三) 选举制度

1) 国家议会

议会由六十名议员组成,每五年选举一次。如果议会解散,则必须在解散后的三个月内组织选举新的议会。选举采取直接不记名投票。议员通过“一人一票投票制”和“比例代表名单投票制”相结合的方式选举产生。符合法律条件的卢森堡公民均有权参加选举。名列选举登记簿的选民必须参与投票。

选民的资格是:卢森堡国籍、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民权和政治权。“享有民权和政治权”指的是不得有刑事犯罪记录。有权参选的公民必须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卢森堡大公国且符合选民应具备的其他条件。议员的职权范围与政府官员、法官或国务院官员的职权范围不同。

选区

共有四个选区:

南区(阿尔泽特河畔埃施郡和卡佩伦郡),23名议员;

东区(文马赫郡、雷米希郡和埃希特纳赫郡),7名议员;

中央区(卢森堡郡和梅尔施郡),21名议员;

北区(迪基希郡、雷当日郡、维尔茨郡、克莱沃郡和菲安登郡),9名议员。

席位分配

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卢森堡法律规定的选票分布十分特别。选民实际上可以自行选择:他们可以对一张或数张名单上的候选人投票,可以说在每个选区都有席位;既可以把所有的选票都投给一张名单上的候选人,也可以优先将选票投给自己看好的候选人。席位的分配符合比例代表制原则,且遵守最小当选票额原则。这种制度保证了较小的政治团体也能够公平地代表本派政党参选。

议会中的政党(2004年)

基督教社会党 24名议员

卢森堡社会主义工人党 14名议员

民主党 10名议员

绿党 7名议员

常德党(ADR) 4名议员

无党派人士 1名议员

2) 自治市

大公国不设置省或县。该国家唯一的行政区域是自治市。自治市是法人团体,对本辖区的资产负责,并在由内政大臣代表的中央机关的监督下,通过当地代表征税。

卢森堡共有116个自治市,每个自治市都有市政厅。市政厅任期六年,由居住在本市的符合选举条件的居民直接选出。自治市的日常管理由市长或市政厅直属的市政执行部门负责。

原则上说,选举采取相对多数选票制度。但是,如果居民总数超过3000,那么除采取全体选举制外,还要采取比例代表制进行选举。大公有权通过政府解散市政厅。市政厅一旦被解散,则须在解散后的三个月内举行选举。

为在自治市选举中符合投票条件,公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l 至选举之日年满18周岁;

l 享有民权,且在欧盟成员国或原来所在地没有丧失投票权;

l 对于卢森堡籍人士,其户籍所在地为卢森堡大公国;

l 对于外籍人士,其户籍所在地为卢森堡大公国且至申请投票时已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满五年。

为有权参选,参选人须为卢森堡籍公民或具有欧盟其他成员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在其所在自治市居住满六个月且户籍在卢森堡大公国登记的时间至少为五年。

3) 欧洲议会选举

自1979年以来,卢森堡大公国在欧洲议会的代表通过直接参选,可获得五年任期。大公国有六名代表获权进驻欧洲议会。欧洲议会选举的日期在大公规章中有所规定,通常与国家议会选举是同一天。即使不是该国公民,欧盟各成员国的公民仍有权投票或参选,但须符合一系列附加条件后方可获得投票权。

为符合投票资格,该人须:

l 具有卢森堡国籍或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国籍;

l 至选举之日满十八周岁;

l 享有民权,且在其原成员国未丧失投票权;

l 对于卢森堡籍人士,其户籍所在地为卢森堡大公国;但是,侨居海外的卢森堡籍人士有权通过邮寄的方式投票;

l 对于欧盟其他成员国国籍的人士,其户籍所在地为卢森堡大公国且至申请投票时已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满五年。

为有权参选,该人须:

l 具有卢森堡国籍或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国籍;

l 享有民权,且在卢森堡大公国和原成员国未丧失投票权;

l 至选举之日满十八周岁;

l 对于卢森堡籍人士,其户籍所在地为卢森堡大公国;

l 对于欧盟其他成员国国籍的人士,其户籍所在地为卢森堡大公国且至申请参选时已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满五年。

四) 主要咨询机构

1) 专业行会

设置专业行会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和保护本行业集团所代表的利益。专业行会有权就其所负责的事宜向政府递交提案。政府审核后,将提案转送至议会。专业行会的有关意见须写进议案或写进大公规章和部长规章的相关章节。

专业行会的构成由各社会专业团体内部通过选举确定。任何从事某一专业的人必须加入所在领域的专业行会,且每个会员,无论是卢森堡籍人士还是外籍人士,均有权投票,亦有权放弃投票。

大公国有六个专业行会,其中三个代表雇主,另外三个代表工人:

> 商会;

> 私人雇员联合会;

> 公务员和政府雇员联合会;

> 贸易会;

> 劳工会;

> 农业行会。

2)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是负责学习(自发的或政府要求的)问题、经济问题、财务问题和社会问题的咨询机构,上述问题可能影响到若干经济部门或整个国家的经济。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调研,将得出的结论写进提案,递交给政府。

每年,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就国家经济、财务和社会局势等问题向政府提交一份报告,政府再将这份报告转交给议会。除有紧急情况外,政府会就涉及到若干经济部门、专业团体、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的普遍立法措施或调整性措施,向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征求意见。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由来自重工业、中小型企业、商业、贸易、农业和葡萄种植业等部门的代表、 工会代表和政府代表组成。